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29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扎西,该银行行长。委托代诉讼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中花,住址日喀则市。经营者:付伟丽,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日喀则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诉被告水中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承担。
审判长 杨健
审判员 卓嘎
审判员 雷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旦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