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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010号

武某、张某与张某、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武某,张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10号

原告:武某、张某

被告:张某、徐某原告武某、张某和被告张某、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审 判 员  刘家友

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