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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269号

叶强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玛格家居有限公司、蔡雨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强,宜宾市南溪区玛格家居有限公司,蔡雨希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叶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玛格家居有限公司,住水岸欧韵,机构代码:31458073-0。法定代表人许秋平。被执行人蔡雨希,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叶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玛格家居有限公司、蔡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