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男,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邓新儒,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于斌,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申请执行人蒋伟与被执行人邓新儒、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伟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新儒、于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伟借款1200,000元、给付逾期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在金雕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新儒、于斌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在沈阳市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新儒个体经营情况。3、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轮候查封邓新儒、刘洪美共有的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甲8,8门面积160.32平方米房屋;轮候查封邓新儒所有位沈阳市于洪区XX街X号2-12-2,面积137.18平方米房屋;查封于斌、吴春妮共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甲26,面积160.24平方米房屋;查封于斌、吴春妮共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2-12-1面积110.44平方米房屋;查封于斌、吴春妮共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4门面积224.87平方米房屋。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邓新儒、于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伟。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新儒、于斌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占龙
审判员 李爱武
审判员 李世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