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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457号

刘小亮与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亮,侯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亮,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侯志军,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于云轩申请执行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胡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