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亮,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侯志军,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于云轩申请执行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胡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