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2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住所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扎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原特产,住所日喀则市。经营者:聂成平,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日喀则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被告高原特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旦 增
审判员 雷 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徐志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