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江大道东段208-228号,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被执行人李明峻,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李宗桦,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徐小喻,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峻、李宗桦、徐小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