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水县衙前大道。被执行人周新,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白岭镇周家咀被执行人胡丽君,女,汉族,住江西省白岭镇周家咀下太清村太清片。申请执行人修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新、胡丽君借款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741.43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5741.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新、胡丽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理松
审判员 马 首 智
审判员 胡 桂 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万 绍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