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冰,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玉清,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玉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