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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60号

江西银行瑞昌支行、文经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瑞昌支行,文经光,文先兵,刘小红,田宗宇,余国梅,柯善淇,田子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瑞昌支行。法定代表人柯鹏行长。被执行人文经光,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文先兵,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田宗宇,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余国梅,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柯善淇,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田子钰,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江西银行瑞昌支行申请文经光、文先兵、刘小红、田宗宇、余国梅、柯善淇、田子钰金融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文经光、文先兵、刘小红、田宗宇、余国梅、柯善淇、田子钰应支付申请人江西银行瑞昌支行案款801856.21元,承担执行费10418.56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801856.2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文经光;文先兵;刘小红;田宗宇;余国梅;柯善淇;田子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余福生

审判员  范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