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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76号

林铁发与林炳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铁发,林炳鑫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林铁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炳鑫,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铁发与林炳鑫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铁发要求被执行人林炳鑫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