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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464号

曾某与曾某、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谌某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曾某申请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某、谌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某、谌某应支付申请人曾某案款958900.0元,承担执行费1198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589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某;谌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2016年10年5日

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