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维,男,1962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原泰达长石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家忠,系董事长。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2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