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1873号

原告曹修贵诉被告尹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曹修贵,尹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1873号

原告:曹修贵。

被告:尹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修贵诉被告尹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修贵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修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修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明

人民陪审员  缪鹃

人民陪审员  兰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章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