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朱××,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田立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于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