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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503号

严劲松与彭飞、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劲松,彭飞,李海波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严劲松,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彭飞,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劲松与被执行人彭飞、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7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彭飞、李海波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严劲松借款7492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492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