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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430号

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董宝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董宝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董宝强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2日作出的(2001)龙经初字第1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宝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宝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宝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