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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5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丘瑞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冰,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邱瑞明,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瑞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