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18号
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阜阳市爱福敦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某、王某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阜阳市爱福敦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