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从文
审判员 石教伍
审判员 胡绍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石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