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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752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发展、陈礼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发展,陈礼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52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发展。

被告:陈礼满。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发展、陈礼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杨杨

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

人民陪审员  朱 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