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752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发展。
被告:陈礼满。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发展、陈礼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杨杨
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
人民陪审员 朱 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