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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17号

闫淑珍与马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淑珍,马军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闫淑珍,女,汉族,居民。被拘留人马军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淑珍与马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仅有的一辆车被另案抵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王国荣

代理

审判员  解宏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