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闫淑珍,女,汉族,居民。被拘留人马军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淑珍与马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仅有的一辆车被另案抵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王国荣
代理
审判员 解宏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