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2159号
原告:孙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法定监护人:孙佳楠,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工商银行家属楼。委托代理���: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秀艳,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监护人孙佳楠及委托代理人郭万林、被告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孙佳楠与崔某某非婚生子女,于2014年5月17日出生,2015年10月1日孙佳楠与崔某某分居至今,分居后,原告一直由孙佳楠抚养,现崔某某与他人结婚,多次要求给付抚养费而未果。崔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本身为二级肢体残疾,没有抚养能力。本院��为,崔某某承认孙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孙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崔某某自身状况,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确实过苛,但不能免除生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综合本案,以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孙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00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 宪 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孙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