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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6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李尚前、陈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李尚前,陈开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江,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尚前,农民。

被执行人:陈开云,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李尚前、陈开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尚前、陈开云长期外出不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