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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343号

(2016)赣0424执34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丁利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丁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被执行人丁利荣,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白岭镇下太清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利荣借款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77.6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41077.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利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理松

审判员 马 首 智

审判员 胡 桂 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万 绍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