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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73号

徐生仿与卜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生仿,卜秀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徐生仿,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卜秀成,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生仿与被执行人卜秀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卜秀成偿还原告徐生仿人民币3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