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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508号

钟锐申请执行马波、内江机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锐,马波,内江机庆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钟锐,男性,1966年12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12204734,住内江市东兴区交警大队综合楼11号

被执行人:马波,男性,1980年3月16日出生,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84198003160050,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274号

被执行人:内江机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乐贤村法定代表人马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8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波、内江机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4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