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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505号

范庄生与杨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庄生,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范庄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范庄生与杨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刑初字第0027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党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