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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798号

张盼盼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盼盼,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798号

原告:张盼盼,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123号。

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金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盼盼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鲍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