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798号
原告:张盼盼,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123号。
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金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盼盼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鲍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