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姜守利,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于明荣,住齐市龙沙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与姜守利、于明荣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9)年度龙法执第6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守利、于明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守利、于明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守利、于明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