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韦我报,居民。被执行人韦笔锐,居民。申请执行人韦我报与被执行人韦笔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笔锐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韦笔锐外出多时,去向不明。经向有关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