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01刑申22号卢卜:你因卢星海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以卢星海没有提议、诱使、协助林茂达、闵奕超骗取其父母款项,没有假扮唐健明老师,卢星海与吴家明不是共同犯罪,卢星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思,也没有诈骗行为,原二审程序违法,案件审理非常草率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卢星海伙同吴家明等人合谋,以拿出款项放高利贷可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唆使广州市华美中英文学校(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学生林茂达(1996年9月12日出生,案发时15岁)、闵奕超(1996年6月7日出生,案发时16岁)各伪造一份《留学签证担保金存款通知》,让林茂达、闵奕超对各自父亲称学校要缴纳留学担保金,并由卢星海从中假扮“唐健明”老师称学校确有其事,骗取林茂达、闵奕超父亲的信任,骗取林茂达、闵奕超父亲的巨额款项,其中:
一、2012年6月7日,林茂达的父亲、被害人林德琴将人民币800000元存入林茂达的广发银行帐户内(帐号:6270)。2012年6月12日,林茂达将人民币57000元提现,将人民币743000元转账至缪嘉圣的账户。
二、2012年7月19日及7月20日,闵奕超的父亲被害人闵荣伟分两次共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闵奕超的广发银行帐户内(帐号:6288)。2012年7月20日,闵奕超等人分三笔共消费套现人民币999852元。卢星海及同案人吴家明、缪嘉圣骗得上述款项后仅返给林茂达和闵奕超少量利息后即失去联系,所得款项用于共同挥霍和个人使用。2013年9月13日20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一路18号1幢703房抓获被告人卢星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收据,《搜查笔录》,《出入境资料》,《留学签证担保金存款通知》,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林德琴、闵荣伟的陈述,证人林茂达、闵奕超、赵连、陈铭津的证言,同案人吴家明供述及辨认笔录,卢星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关于你的申诉意见,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骗取公私财物,对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卢星海在明知林茂达、闵亦超均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提议、诱使、协助林茂达、闵亦超虚构事实,骗取父母巨额款项,且与同案人一起以银行提取现金、网银转账、找店铺刷卡套现等方式将案涉款项交由吴家明与同案人支配、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对此认定无误。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和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