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004号
原告:潘云起,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法定代理人:康保侠(系原告潘云起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潘云彭,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原告潘云起诉被告潘云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潘云起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云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云起负担。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缑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