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3民初2004号

潘云起与潘云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云起,潘云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004号

原告:潘云起,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法定代理人:康保侠(系原告潘云起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潘云彭,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原告潘云起诉被告潘云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潘云起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云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云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云起负担。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缑佳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