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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2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益寿堂诊所、陶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益寿堂诊所,陶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2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

法定代表人:扎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寿堂诊所,住所日喀则市。经营者:张承彬,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陶燕,女,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飞(与陶燕亲属关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与被告益寿堂诊所、陶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徐 志 彬

审判员 次仁央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旦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