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桂立,女。
被执行人:郭润远,男。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桂立、郭润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美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