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舒彩凤。
被执行人:翟刚生。
被执行人:贺翠莲。本院在执行舒彩凤与翟刚生、贺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