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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51号

舒彩凤与翟刚生、贺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彩凤,翟刚生,贺翠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舒彩凤。

被执行人:翟刚生。

被执行人:贺翠莲。本院在执行舒彩凤与翟刚生、贺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