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陈松,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住京山县。因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12月3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宗军,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京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胡宗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胡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松伙同被告人胡宗军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鄂H×××××”面包车,带着四名挖树工人窜至雁门口镇子陵村,分别将该村二组居民李某1、李某3山上的对节白腊树各盗走一棵。经鉴定,二棵涉案对节白腊树共计价值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松、胡宗军退赔二被害人赃款1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松被松滋市公安局新江口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李某3的陈述;证人尚某、邵某、吕某、付某,4、陈某的证言;京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松指认对节树现场图、对节树被盗案现场示意图,鄂H×××××面包车经过雁门口卡口的影像资料截图;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两棵涉案对节白蜡树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胡宗军、陈松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胡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胡宗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松、胡宗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松、胡宗军能退赔袚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松、胡宗军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松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胡宗军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