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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恢字第00037号

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井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恢字第00037号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王井发,住德惠市。德惠市五台乡春鑫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祁殿春卢靖,住长春市。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井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63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63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