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执行人:陈福得,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福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陈福得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