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