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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执399号

(2016)赣0424执399号张焱彬与陈敏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焱彬,陈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焱彬,男,汉族,修水县杭口镇厚家源村。被执行人陈敏芳,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回家垅申请执行人张焱彬与被执行人陈敏芳借款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27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3341.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敏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理松

审判员 马 首 智

审判员 胡 桂 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万 绍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