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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318号

韩春影诉曹玉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影,曹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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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影。被执行人曹玉华,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韩春影与曹玉华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44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31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书记���张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