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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799号

章海兵与汪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海兵,汪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799号

原告:章海兵,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汪全明,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章海兵诉被告汪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邦斌

审 判 员  赵 虎

人民陪审员  白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