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799号
原告:章海兵,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汪全明,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章海兵诉被告汪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邦斌
审 判 员 赵 虎
人民陪审员 白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