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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874号

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与刘育兵、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刘育兵,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74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工业品交易中心凯利市场***幢*单元***号。经营者姓名:边学智,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自由大路委**组。

被告:刘育兵,户籍地四川省沪州市江阳区。

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陶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刘育兵、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祖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