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74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工业品交易中心凯利市场***幢*单元***号。经营者姓名:边学智,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自由大路委**组。
被告:刘育兵,户籍地四川省沪州市江阳区。
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陶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众托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刘育兵、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祖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