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韩罗汉,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韩留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17517183-X。法定代表人陈大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罗汉与韩留涛、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罗汉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