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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103号

杨轶与姚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轶,姚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103号

原告:杨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

被告:姚云。

原告杨轶与被告姚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 平

审 判 员  张维唯

代理

审判员  邵 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