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103号
原告:杨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
被告:姚云。
原告杨轶与被告姚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 平
审 判 员 张维唯
代理
审判员 邵 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
杨轶与姚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103号
原告:杨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
被告:姚云。
原告杨轶与被告姚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 平
审 判 员 张维唯
代理
审判员 邵 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