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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459号之一

邵志平与程自力、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志平,程自力,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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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志平,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程自力,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被执行人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4044-4。申请执行人邵志平与被执行人程自力、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黄州法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除以付600万元外,余下欠款12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州法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裴 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孙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