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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1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申请执行邵水宾、鄢谷春、鄢爱春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邵水宾,鄢谷春,鄢爱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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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年光,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勤元,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邵水宾,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市山镇翠云村罗家嵊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82********。

被执行人:鄢谷春,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市山镇翠云村官家堡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69********。

被执行人:鄢爱春,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丰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5241974********。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申请执行邵水宾、鄢谷春、鄢爱春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邵水宾、鄢谷春、鄢爱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益香

审 判 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