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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048号

许守臣与姜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守臣,姜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048号

申请执行人:许守臣,男,汉族,牧民。

被执行人:姜殿杰,男,蒙古族,牧民。申请执行人许守臣与姜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内0421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殿杰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日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兴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