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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164号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光辉、龙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光辉,龙世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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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龙世明,男,1954年8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光辉、龙世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甄上标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百度搜索“”